有神经内分泌肿瘤G1的病友吗,大家保险都是怎么理赔的呢?可以交流下经验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去年当事人找到我,一次体检,偶然发现自己有一个直肠息肉,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肠镜下的切除。病理出来是“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
向四家保险公司申请“恶性肿瘤”保险赔付。
人保财(公司团险):顺利赔付
中国人寿(上海医保卡重疾20万):拒赔
华夏人寿(重疾80万):拒赔
天安人寿(投保人豁免):拒赔
来看一下拒赔的理由,都是不符合保险责任。
我们来看一下重疾条款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
关键就是这个“ICD-10”,我们来认识一下。
ICD是疾病编码ICD-O是肿瘤编码 第一版的ICD-O收录在ICD-9中,第二版的ICD-O收录在ICD-10中,按着这个进度来讲,ICD-O-3应该收录在ICD-11里,但是虽然ICD-O-3在2000年发布,但ICD-11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广泛应用,ICD-O-3和ICD-11脱节了。我们老版本的重疾险(2021年2月之前的重疾),“恶性肿瘤”定义中都是以ICD-10为准。新版重疾(2021年2月以后的重疾),加了一个ICD-O-3。
可能很多人认为肿瘤不是恶性就是良性,但实际上是一个从白过渡到灰再到黑的过程,很多肿瘤既不属于良性也不属于恶性,即类癌。所以最新版的重疾参考的有ICD-O-3即便按着以往很多人认为神经内分泌肿瘤G1属于类癌不是癌,在ICD-O-3内,也属于恶性肿瘤。
即便是ICD-O-3也是一个比较久远的文件了,不过我有一份2019年who最新发布的《消化系统肿瘤分类》,另外,在我开庭前走访当事人复查的肿瘤医院的王医生时,他明确的告诉我,这个病现在没有争论,就是恶性肿瘤。
回顾一下庭审。着重说一下华夏。
华夏那边认为这个病不在ICD-10的恶性肿瘤范围,但从始至终没有提供这个文件给法官。并且他们的律师表示:只有报告单上体现“癌”或“肉瘤”才属于合同的理赔范围,而“瘤”不是“癌”,所以拒赔。
你的证据如果是ICD-10,我觉得是正常的。但如果用疾病的名称来定义是否属于恶性肿瘤,是不是太不严谨了?
另外两个法条~
按照《保险法》第30条:一方采用格式条款时,当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采取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理解
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参考现阶段的疾病诊断标准,不得以老标准为拒赔理由。
虽然“法不溯及既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2019年12月1日施行,晚于我们合同订立的时间,但是法官依然表示,这个法律法规仍具有参考价值。
再跟大家分享一下,在我准备庭审之前,有检索到一份和我这个案子一模一样的案件,是浙江的一个判例,但是消费者败诉了,原因是,第一他没有请律师,这不是重点,更重要的是第二,他没有递交关键的证据,仅仅提供了保险合同和病理报告等,这些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是恶性肿瘤,我比较理解他的想法,他可能觉得只要提出诉求,法官有义务帮他伸张正义,但是我们要理解,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是中立的,如果你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你的诉求,那么败诉在所难免。
最后,想提示一些罹患神经内分泌肿瘤G1的朋友,当也遇到这类拒赔情况,我们需要准备好关键证据,打个好仗。
最最后,我希望这种没有争议的“恶性肿瘤”,不要再浪费司法资源,该赔就赔好吗?
深夜疯狂码字,晚安。有用的话,帮我三连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