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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应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应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应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总额法及税会差异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

在总额法下,如果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会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无需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减,后续行程的成本费用或折旧摊销也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递延税相关】

分析完税会差异,那需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呢?举个例子

(不征税收入情形)

1).收到政府补助时,尚未结转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不征税的递延收益,当期税法也不用纳税调增视为一次性确认了收入。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纳税调增、转营业外的递延收益要纳税调减,一增一减相当于对未来可抵扣的净影响为0(下面2). 具体举例)。

因此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无暂时性差异,不涉及递延税。

2).假设为收益相关的补助,且次月满足补助条件一次性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 递延收益 100

贷: 营业外收入 100

因达到补助要求,发生了120的研发费用,均为工资。

借 :研发费用 12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

此时,因这项政府补助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需纳税调减100;相关的费用以100为限只能税前抵扣20,会计利润中实际列支了120,相当于纳税调增100,一正一负对会计利润净影响为0。递延收益账面为0了,后续也不涉及其他可抵扣事项,整个过程无递延税影响。

(征税收入情形)

先说结论,即需要纳税的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100,计税基础为0。类似于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损失时,税法才允许抵扣)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与不征税收入不同,因为此时的递延收益后续转营业外收入时,不用纳税调减,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也无需纳税调增。

反而是实际发生成本费用时,才允许税前列支,相当于未来可抵扣100(因税前列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0)

更进一步,实质上这里的递延收益,就是以后期间待转损益的金额,既然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一定要转损益,只是个时间问题。

税法上在收到补助款当期,就一次性确认收入,要纳税调增。增加了当期所得税的税负,后续期间递延收益账面为0时(全结转至收益了),暂时性差异得以消除(因为针对这笔补贴最初已经纳税调了100了,后面递延收益转多少收入,都不再重复征税需纳税调减)。

a.根据账上的递延收益确认递延税资产

借 递延税资产 100*25%=25

贷 所得税费用 25

b.递延收益结转掉后,账面余额为0,递延税资产转回

借 所得税费用 25

贷 递延税资产 25

(参考预计负债的递延税资产处理)

为了便于理解其中的递延税确认及转回,举个预计负债的例子。

【例】卖手机确认收入10000元,保证类质保,按历史经验计提2%的预计负债

1.初始

借: 销售费用 200

贷:预计负债 200

因税法不承认预计,只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列支这200的费用。按照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从资产负债的角度看,即是预计负债这个负债账面价值200,计税基础为0(账面200-未来可抵扣200),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本期因不可抵扣这200,纳税调增,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00,所得税费用增加200*25%=50

但同时,因为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 所得税费用 50,

(一增一减,对所得税费用影响为0)

2.保修期到,实际出险300,没有预计负债了

反冲预计负债

借: 预计负债 200

贷 销售费用 200

确认实际损失

借 销售费用 3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

此时反冲预计负债那比,税法同样不承认,税前可抵扣为实际损失300。因此递延税那比分录与反冲掉。

【对比】

递延收益更加难理解些,主要是与预计负债的例子相比,递延收益在确认时,是没有直接影响到损益的,不像预计负债,账上的余额表示对边已经提了多少损益,这一部分就是税法不承认的,将来转实际发生了,反冲预计负债的时候,我再给你补回来,预计负债的余额表明未来要从损益转出的数。

递延收益这里,它刚好相反,他是账上有多少递延收益,表明未来要转入损益的数。

2.净额法及税会差异

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冲减。

在净额法下,如果是免征税收入,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账面价值,导致结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形成实质上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按照征税收入处理,类似于总额法的理解,无需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减,后续形成的成本费用或折旧摊销也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递延税处理同总额法分析

直接说结论:

不征税类型的,不涉及递延税处理。

征税类型的,需按照递延收益账面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递延收益均结转掉后,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资产即可,此时暂时性差异消除。

我就理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欢迎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