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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判决?

答主多次作为行政机关代理人出庭应诉,正好聊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会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诉讼法》中,与举证相关最核心的两条是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行政机关),第三十七条则明确原告也能提供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即使无法提供,也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行政机关),即被告(行政机关)要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将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讲得再极端一些,原告完全可以躺平,坐等被告举证即可。

立法者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要保障原告(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与被告(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

但现实中(法庭之外),相对于原告(公民等),被告(行政机关)处于更为强势的地位。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关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行政机关更容易(也更应该)完成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据,而不是原告「应当」或者「必须」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以这样理解,原告提供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对于原告而言是「锦上添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