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波的《吴敬琏传》是否抄袭了柳红的《当代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一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刚看完柳红的《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学人的光荣与梦想》,她在“后记”里面,再次提到了她对吴晓波所著《吴敬琏传》的批评,而在此之前,我看过《吴敬琏传》,于是我从网上调阅了一些关于柳红与吴晓波为此发生纠葛以及就“抄袭”一事发生官司的资料,现就此谈谈看法,原来对匿名用户提问的回答,作了更动,加括弧放在最后,以示区别。
这起纠葛,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有抄袭柳红的吴敬琏评传一书的行为?北京东城区法院,对此已进行二审,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但柳红坚持,调解的前提是,吴晓波必须认错道歉。看来事情一时还难了结。容待观察。
但其中会有些麻烦,据披露,吴晓波的书稿是给吴敬琏看过的,共同商量大改过三次,吴敬琏还给吴晓波提供了证词。因为此书是赞美吴敬琏的,吴敬琏吴晓波均为受益人,如果他们有合谋,怎么认定?
例如,有一段话,九十多字,在柳红的书里,是柳红的直接描述,在吴晓波的书里,加上引号,只相差几个字,成了吴敬琏的话。众所周知,凡加引号的属直接引语,必须是原话。这九十多个字,是书面用语行文,除非吴敬琏早有文章,使用过,口语中,很难用这样的方式说话。因此方舟子说,是直接抄袭,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即使吴敬琏在柳红著书之前,没有在文章中写出这样的话,但他如果提供证词说,此话就是我说的,甚至还可以说,从前我给柳红也是这么说的,怎么认定?
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当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认定技术就成了一个麻烦事。
第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问题?柳红虽多有指出,但只能质疑,不属于维权范围,打不了官司。好在说的都是当今的事,有知其详者必明白。也许在他们日后的文章中,会有说法,也许会觉得事不大,懒得理会。虽然在一部分人心目中,会因此出现多个吴敬琏,有吴晓波书中的吴敬琏,有柳红书中的吴敬琏,还有知道吴敬琏这一面那一面的吴敬琏,这都算不得大事。毕竟吴敬琏还没有重要到非要用标准像的时候,而标准像常常也未必就是人们心中的实际印象。
见网上有人说,如果吴晓波抄袭,全中国就没有敢写字的记者了。意思是说,记者都是道听途说、东抄西抄写稿子。这个说法不对。其实记者是有一套职业规范的,例如,当记者得知一桩事时,首先要看来源是否可靠,还要寻求第二个来源点印证,如有两个来源点,觉得仍不踏实,还会注明,这一消息尚未得到某方面的证实,同时,如果是突发事件,在抢发首条消息后,还会发出第二条消息,对前一条消息不准确的地方加以修正。对于各种复杂情况的报道和写作,是有公众可以理解并予允许的办法来解决的,关键是看你是不是具有相关的职业素养和道德。
第三、是否存在拔高“捧杀”的问题?吴晓波说,吴敬琏在看书稿时,提出书中对他有溢美的成份,有些作了修改,有些却仍予保留。本人谦虚,作者觉得应该这样评价,这当然是允许的。
但如把握不好,则会弄巧成拙。在书中,吴晓波说吴敬琏是“一个从外貌到灵魂都干干净净的人”,惹恼了一个叫陆城东的人,他在网上发文说吴敬琏的80大寿的操办者,竟是已改名为肖梦的文革初期的造反“骁将”彭小蒙,而此人正是出版传记的中信出版社的独立董事,而且从未见就文革中的事认过错。吴既任国家证券委评审委员,又任推荐公司上市业务的券商董事,这两个明显具有利益瓜葛的要津位置,在西方是违法的。吴还有在五七年反右、六四年批斗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中的很不干净的行为,还有编造经济学家董辅礽在干校殴打顾准的事,企图阻止董辅礽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等等。
本来这些事知道的人不多,是不是确有,我辈亦不敢妄断。如今网络传播面如此之广,如果有人相信吴晓波的赞美之词,自然也会有人相信陆城东的披露。这么一弄,是不是反为不美呢?
读柳红的《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学人的光荣与梦想》一书,能感觉出她在事实求证上很努力,力求能写出那一代人的真实状态。她深深为这一代人以天下事为已任的责任感而感动,赞美的是一个群体,其中也包括吴敬琏。涉及到对个人的赞誉时,也比较注意分寸。对他们后来各有所向,也给予了理解。
吴晓波说,他试图建立一种口述史记录的新模式,并回应柳红说,为什么不能只采访吴敬琏一个人?又说他作了充分的案头准备,注重了各种文本资料。意在证明,他是经过求证的。
如果是纯粹的口述史,记录者忠实于被记录者的口述,有差错,应由被记录者负责。好处是,不仅可以获取某些史实,而且可以看出被记录者本人的德行,因为被记录者出于某些原因贬低他人或抬高自己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对被记录者本人也是真实的一种记录。
如果吴晓波还经过了求证,而写的书又用记录口述的方式,如果有错,则应由两人分清责任,或者共同负责。但既已求证就表明,是在向史实靠拢,是不是与史实相符,就是唯一的标准了。
只是吴晓波去年5月在其博客声明说,“柳红与我,面对的是同一个创作对象,势必有许多情节相似”,听起来总有点别扭。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创作”是专指文艺作品的。这不等于这个词在其它特殊场合使用。如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创作”是指有独创性的作品,这个独创性是指,篇章结构、行文风格、材料来源使用、观点看法等方面的独创。“创作”是指作品,而非描述对象的本身。否则就是《三国志》PK《三国演义》了。张飞杀岳飞,杀得满天飞。这还讨论什么呢,收兵吧。
关于何为“真实”或“史实”,网上也有论及,其实也有客观标准的,常识上人们也有判断。此文已长,就不再探讨了。
(是否抄袭不了解。但书中有的史实不准确。如关于山东诸城小企业改革,1966年,书中所说的那位国务院领导确实去考察了。但这位领导不久后在一次会上说(有相关记录为证),我肯定的是诸城用多种方式探索搞活小企业的经验,并没有肯定他们搞的什么股份合作制,我提出了这种股份制中的很多问题,既不是一种规范的形式,也不可能推广,没有推广的条件。我同意试下去,也不能泼冷水,不让试。
他还说,他去考察后,经济日报连发5篇报道,都是讲小企业搞股份合作制好话的,就是要等他去了后才发表,意思是说这就是他的意思了,这跟他没关系。后来,他还要求将他的讲话用文件形式下发,以免误导。
而吴晓波的书中,对这一部分的描述给人的印象则是,有人对小企业搞股份制改造有看法,认为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位领导同志于是去考察,肯定了诸城的做法,指出了股权出售中的一些问题,从而大大推进了全国的“放小”运动。吴晓波的书中,怎么会将“运动”一词用于“放小”,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运动”除体育方面的含义外,在我国通常用于政治活动和计划组织活动,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改革,只会搞乱,除非是要暗讽,否则用在这里干什么呢?
不管后来的人们对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如何评价,但对诸城小企业改革中与领导同志有关的那部分,应该忠实于史实。
书中提到80年代末大涨价前,吴敬链提出:“管住货币,放开价格”的主张,是极其有见地的主张,直至今天,仍值得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