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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孙茂成律师对于韩庚偷电脑事件的法律分析?

如何评价孙茂成律师对于韩庚偷电脑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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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孙茂成律师对于韩庚偷电脑事件的法律分析?

我觉得他应该是收钱了,自己也想搏出位。

我不是法律系的,但我还有基本的智商和分辨能力

对比一下这两位的答案,你就能深深体会到一个要蹭热搜搏出位的律师是多么疯狂了,虽说这是学习我大团中央让韩庚站台自己吸粉的故智,但也不得不赞一句善于学习。

然而这却暴露出这位孙老师对于网络的认识还很青涩,被预期的收益迷住了双眼,却忘了洗地有风险,入场要谨慎这句老话,结果洗地洗不干净不说还被高高挂起。

这还没完,看这段末尾

有媒体朋友问我什么叫做非法占有目的,我本来可以回答一句无可奉告,但我也怕你们不高兴,把我批判一番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对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

(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如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2)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对此,需要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

(3)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的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诈骗罪。

我不明白韩庚是算什么才能不被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他租借自己中专电脑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找所有人归还,找不到所有人你交给老师拿回自己押金该干啥干干啥去,从头到尾都没有所有权他凭什么卖电脑?这不叫偷叫什么?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百度一下我也能找到这么多资料,在情况这么明朗、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这位律师轻描淡写的认定不是盗窃,我都不知道哪里来的脸皮。

再看这段

一说“租电脑”说的头头是道,这法那法,一说磁带就把法律知识忘得精光了?就开始初衷意图的顾左右而言他,敷衍了事,不做分析,一推二五六。何其双标!有这样的老鼠屎在我真替现在的律师行业不值,洗地没洗干净不说还只洗一半,搁我身上我都不好意思拿人韩庚全款的,能拿一半我就满足得很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