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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苏享茂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怎么看苏享茂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怎么看苏享茂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不知道是不是昨天写的《一种病》提到了苏先生,今天陆续接到了两个采访电话。为了免去重复,我干脆直接写出来吧,节省大家时间。

关于这个事情,目前的问题集中在五点:1、苏的前妻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或诈骗;2、婚介网站隐瞒了苏前妻的婚姻状况,是否承担责任;3、婚前可通过什么方式来防范风险;4、苏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5、苏先生的公司是否非法经营。

我个人观点如下:(同时声明,也仅仅是个人观点)

一、关于苏的前妻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或诈骗的问题。

所有法律认定都是对事实的定性,所以目前在此事件的核心事实尚不明确的时候,我并不认同某些法律人言之凿凿地说苏前妻构成敲诈勒索或不构成敲诈勒索的观点。

同时,以报警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来索求高额“封口费”,此类行为是否否成敲诈勒索,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结合现有案例和报道内容,我们可以建立两个假设。假设一,只有苏前妻一个人说要报案;假设二,有其他人参与了苏前妻与苏之间的纠纷。

在假设一基础上,如果仅仅是苏前妻发现苏可能存在涉及税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方面的问题,而以报警之名来索价1000万,那么该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理据可能并不充分。

报警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和义务。如北京某律师被指控敲诈勒索案。2010年邹某酒后驾车并连续撞击蔡某的车辆,蔡某律师认为邹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遂向邹某索赔10万元,否则就向公安机关告发。蔡某的律师一度被指控敲诈勒索,但经过辩护,检查机关对蔡某的律师做出不起诉处理。

与之类似的案例,著名的黄静涉嫌敲诈华硕公司一案。黄静发现华硕公司的产品问题,进而提出500万索赔,否则向媒体曝光,该行为一度被认为敲诈勒索。但几经辩护,最终也是不起诉处理。

所以,那些非常肯定地说苏前妻构成敲诈勒索的观点,是比较轻率的。

当然也有相反案例。如一个人看到小偷盗窃,过去说分我一半,不然报警,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敲诈的概率还是很大的。但如果改变一下事实,一个人看到小偷盗窃,小偷给1000封口费,那么这种行为更多的私德问题,被认定敲诈的概率就小。

总是一句话,对于类似单纯报警或接受采访等合法手段提出或接受“封口费”的,到底是不是敲诈犯罪,目前唯一确定的就是各方观点有分歧。

但如果我们换到假设二,本事件不单纯是苏前妻一个人说要报警,期间还出现其他人参与二者纠纷,或苏前妻此前以同样方式多次获得利益(见苏的家属声明),那么案件的定性会有变化。比如个别网友提出,其他人有人假扮公安,有人假扮律师,形成一个敲诈团伙,那么此类行为的犯罪特征就比较明显。但遗憾的是,目前我无法确定这些网友的文章是纯粹的个人分析,还是确实知道一些内情,因此无法作为判断依据。

至于诈骗,我个人认为被认定的可能性很小。实务中,以婚姻方式实施诈骗行为的,一般是隐瞒真实身份,或以结婚为名接受财物但又故意逃避婚姻等情况,与本案情况还是有区别。

2、关于婚介网站隐瞒了苏前妻的婚姻状况,是否承担责任

有观点说,“婚介网站隐瞒了苏前妻的婚姻状况,难道干系”。我认为这个提法就不准确,因为目前还没有司法机关查明“婚介网站隐瞒了苏前妻的婚姻状况”。

婚介网站并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权,所以当客户提交材料时,婚介网站无非也就是进行形式审查,基于经验去判断客户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一个客户刻意不提供自己的既往婚姻状况,声称自己未婚,此时让婚介网站能绝对地调查出客户说谎,也不现实。前两年针对一些已婚人士冒充未婚人员在婚介网站上骗财骗色,相关部门也进行过整顿,但本质上也没解决什么问题,因为婚介网站毕竟只是形式审查。(当然,有些人说有些婚介网站有核实途径,那不在讨论范围,因为那不是普遍状态)

因此,是婚介网址知道苏前妻的婚姻状况而不公布,还是婚介网站自己也不知道,这还是待查的,而且我个人更倾向于婚介网站也不知道。所以,有些观点称苏家属可向婚介网站索赔,惩罚婚介网站的审核不严,我个人认为胜诉的概率不是很大。

但婚介网站这个行业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公交车、地铁里,你看婚介网站的广告,往往都强调自己会员的真实性,给人的感觉好像这些网站都对会员真实性提供背书一样。但事实上,如上所说,婚介网站无非就是个形式审查,它自己都无法完全核实会员材料的真实性,在宣传上又给外界造成一种好像它们能核实一样的误导,站在《广告法》的角度,这些婚介网站的行为多少还是有可责之处。至于个案中如何认定责任,那还要看具体证据。(比如,谁家的法务都不傻,不排除你轻轻点勾的注册协议里有那么一行小字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而哪个人会在注册时真的看哪些小字?)

3、关于婚前可通过什么方式来防范风险

我很烦那种一出事就说“如果你身边有个律师,就能怎样怎样”的营销文章。风险是绝对的,预防是有限的,特别是“我一遇到爱情就不聪明”这样的非理智行为,可能神仙在你身边,也无法拦着你自己非往火坑里跳。张爱玲和胡兰成,多有名的例子。在结婚这件事上,求佛不如求己。

不过,话说回来,有个律师,多少还是有点用。结婚就像两家公司合并一样,律师进行一些尽职调查以及事前风险防范的安排,总还是有些益处。具体怎么做,那又是个案问题。

4、关于苏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规定了《离婚协议》可以撤销,但实务中,想撤销《离婚协议》又非常难。法院一般要求提出撤销的一方提供“胁迫、欺诈”方面的证据,但真能提供该类证据的人微乎其微。你说对方拿刀逼我,证据呢?你拿不出来。你说对方骗我,证据呢?你还是拿不出来。我接到过一个咨询,男方在一审时说我脸上被打的淤血还在呢?法官你看不到吗?法官说我能看到淤血,但不能证明淤血和《离婚协议》有关系。男方输了,想找我上诉。我只能回答,算了吧。

如果苏先生健在,即便他的《离婚协议》看似非常不合理,但实务中,不合理并不能退定为收到胁迫或欺诈。这在实务中是个老大难问题,我在此也正好提醒大家一下,签字要小心,只要你签了,你再说自己没看明白、理解错误或受到欺骗胁迫,基本没戏。

当然,你可以说,苏先生都死亡了,遗书也在那摆着呢,还不能证明这个协议不真实吗?我个人认为,事情发展到这么极端,再加上舆论如此关注,特别是长安剑这样的公号都说要维护法律尊严,那该协议被认定不是真实意思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不过这里又一个问题。苏先生到底哪天离婚的?新闻里没有明确报道。《离婚协议》执行到什么程度?新闻报道也没有详细内容。苏先生不幸去世了,那么谁来提出诉讼?提出什么诉讼?梳理一下,你会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事实是什么都还不清楚,现在某些法律人断言应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还是轻率了。

5、关于苏先生的公司是否非法经营。

从苏先生的遗书上看,他似乎主要担心税务问题,但大家似乎更关心苏先生公司是否非法经营。

我没用过过苏先生的产品,对技术也不很熟悉,所以无法明确答复他到底是否非法经营。

但是,从外观上,可能是涉嫌的。因为《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要许可,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⑵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我在《人人头上一把刀》中写过:“在中国思考法律风险问题,一定要明白“悬刀政治”的运作规则。所谓“悬刀政治”,简单说就是严格立法,选择执法。如朱元璋,立法层面上,贪污者死,但在执行层面,到底让谁死,主要还是看朱元璋的心情。“悬刀政治”的最大特点是让每个人都存在被认定违法的可能性,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刑罚的恐怖,与此同时,每个人又并非必然被追究违法责任,留下变通空间,让刑罚失去可预测性。这就像人人头上都有一把刀,但砍不砍头,没人知道,全看刀把子的选择。”

你说非法经营吧,市面上类似的通话软件很多。你说不非法吧,时不时的又有人被抓。这才是我昨天写《一种病》的原因。现在找我来咨询刑事问题的人越来越多,似乎很多人都不太确定自己是不是犯罪,这也是很荒诞的一件事。

最后,我朋友熊定中是广告法大牛,邱静则是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专家,关于广告和婚姻问题,你们可以检索“清律”公号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