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如果违反某一法,合另一法,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还是要看法律的效力等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首先,我们看《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此处是采用排除的方式来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是否合另一法显然无需再问。记得以前的民法教课书(也可能是法理学)确实有“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合法行为”的论述,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这只是意识形态下的臆造,不见得有实意。我记得未必准确,具体你可以再研究。
其次,如果你说的违法的某一法,合的另一法存在立法上的矛盾,那可能就要审查法律的有效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