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稿中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进入义务教育领域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这个问题,鲸媒体此前也做了一些相关报道和思考,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些许启发。
继去年11月,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一锤定音”之后,其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近日,民促法的配套细则以及国务院鼓励政策的出台给民办教育又添了一把“炉火”,这无疑给民办教育举办者带来了更多的指导信息,回应了此前部分舆论和民办教育者对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担忧,也为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明确的安排。那么,这一系列政策是否真正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又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
教育格局分两类,大量资本涌入?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是此次《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简而言之,就是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结余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这次意见对分类管理做出明确的安排,将促使民办教育的格局发生变化,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原来想追求营利性办学的民办教育举办者,由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那么这些机构可能会选择退出,这种情况在教育部门预料之中。另一方面举办者可能会选择进入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业内观点认为,本次细则主要是政策针对学校资产的一些解释,包括幼儿园、高中、民办高校、学历职业教育等,对于K12教培等非学历培训资产来说,影响并不直接。在此情形之下,随着很多义务阶段的举办者退出举办义务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那又意味着什么?禁营利性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是否遭遇寒冬?
熊丙奇的观点是,“非营利不会影响学校运行,只会让逐利资本退出,而不是让所有民办学校退出。”对此,枫叶教育集团副总裁范桂杰也曾撰文指出,“义务教育的禁营利性与《义务教育法》一脉相承,按非营利性和义务教育的双重立法目的,政府以后可以将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作公办学校来支持,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依据自身的办学品质和特色,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获得回报,滚动用于学校发展。”
由于这次发布的《意见》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如财政拨款、政府扶持,与公办学校享有多种同等待遇(用地、奖学金、助学金等)。业内观点认为,由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不少优惠政策与公立校相当,因此对于其的监管将会更为严格。另外政府也可以向民办学校实行购买服务,包括课程,学位等等。从这些来看,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很大的办学空间。
分类管理可以帮助民办教育扫清办学障碍,不仅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而且在这个领域也会有逐利的机构、资本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究竟可以进入多少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差别化政策体系之下,两类学校如何各自发力?
对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是此次《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二。《意见》指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在优惠的政策方面下,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又有多大?以招生为例,熊丙奇认为,招生情况主要取决于整体义务教育资源是否均衡、公办教育资源的保障力度是否充实以及非营利性学校自身的办学情况。
非营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多种同等优惠。例如,在税收优惠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在用地政策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在师生权益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方面没有享受到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待遇,不过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可控的范围内实现市场化运作。
熊丙奇指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的门槛并不高,办学成本比较高。土地方面是按照政策来规定的,按照商用来供给,那么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就比较大。”那么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就意味着优惠力度减弱?《意见》表示,鼓励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由此看来,在对待学生方面,两者的优惠政策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意见》还指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熊丙奇认为,这些概念应该是在民办教育领域第一次提出,这些措施如顺利实施,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采取PPP模式和学校无关,只是引进社会资金来办教育项目或者教育的基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金之间关系的问题,其实背后是由政府应该承担基本的建设,但是一开始政府不一定出钱,而是由社会机构向银行贷款,然后参与建设。”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都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这次提到的多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未来或将成为学校资产证券化的重要趋势。
(文内图片来源:国金证券;华鑫证券新三板业务部整理)
另外,熊丙奇还表示他的担忧,相比之下投融资机制创新固然重要,可以让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社会资金,办好公司学校,但是能否切实落实民办学校的招生、专业设置、培养自主权,释放办学者的活力,这才是民办学校最大的价值所在。
由地方确定具体细则,面临多种不确定性
在政策和优惠利好的情况下,是否对民办学校IPO有较大影响?
从目前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更多地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标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投资收益。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指出,“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在修法之前非常高涨,但是在修法以后包括现在反而有减退的迹象,因为大家觉得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还是不明朗,即便这次发布了三个细则还是不明朗,因为有些政策需要依靠地方去制定,所以还是在观望。” 他认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只是一个学校的一种经营方式,都不会改变学校所从事的教育的本质。
分类细则中提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这就意味着当举办者选择营利性学校还需要经历一段登记、审核的过程,另外税收也是一笔高昂的支出。吴华认为,目前资本对于民办学校冲击IPO在持一种观望态度。“对于那些新进来的民办学校,虽然他们的转设成本真的不存在,但是税收问题照样存在,而且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是否作为合适的IPO对象直接上市,目前只是在法理上存在这种可能性,还等待实践来回答。”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还指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吴华认为,今后第三方评估将会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
虽然分类细则中对现有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登记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转换关系也非常的微妙。吴华认为,学校之间的转换有两种情况,一方面是由目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为修法后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两种非营利性是不一样的,修法之前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修法以后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是不能对结余进行重新分配的;另一方面是由现在非营利转化成为现在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需要考虑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等等。“目前由于各地的政策都不一样,也难以做选择。”
业内普遍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扫除了税收法律、会计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模糊地带并可参考公司运营,有利于规范经营和资本运作,也有利于幼教、职业教育、K12课外辅导等市场化较高的教育细分市场涌现出更多投融资案例。
由此看来,民促法的配套政策以及国务院的鼓励政策给民办教育举办者带来更多的指导信息,回应了此前部分舆论和民办教育者,对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担忧,也为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明确的安排。
在分类监管趋于明晰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同样面临着多种不确定性,例如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国际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转换,各地方政府监管的行动纲要,K12阶段民办学校进行融资、上市等资本化运作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更细分的细则还需要地方进一步出台。“分道扬镳”后的民办学校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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