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咪蒙洗稿该怎么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半夜打算睡觉时,恰好收到邀请,就和恒变姑娘聊了一会儿“洗稿”的问题,颇有感慨。在洗稿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谈论这一问题非常有意义,那么我们从此事件谈开去:
恶迹累累,这不算咪蒙第一次这么干了,前段时间洗稿某口红已惹非议,此次吃相愈发难看。毋庸置疑,恒变姑娘对其文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往常的抄袭方法,我们都知道有“剽窃”——把你的句子或段落不加引号地原封不动抄过去,然后让读者误以为是他自己写的。剽窃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这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为低级剽窃,认定比较容易。这样的行为,往往原作者一诉一个准,毕竟证据确凿。
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抄袭的人为了躺着把钱赚了,为避免权利人追溯,将原作者的思想改头换面后署上自己的名字。“在你文章的基础之上汲取大意,再将你的段落进行顺序排列,文字改写一下”——这就是传说中的“高级剽窃。正如恒变姑娘截图举例出来的这些文字,咪蒙的作品留下一些类似的痕迹,但却不是完整的抄袭,很难让人抓住把柄。
实质性相似是判断“窃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篇文章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将二者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比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
恒变姑娘与咪蒙的文章,笔者都通读了一番。发现两篇文章的行文逻辑风格有所不同,但在思想上确实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中国新闻周刊》邝海炎说,“咪蒙式洗稿”并非春雨过林、令对象焕然一新的“洗涤”,而是蝗虫过境、让文学庄稼寸草不生的“洗劫”。尽管如此,这似乎处在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灰色地带,轻言构成侵权还是有点困难。
为什么这么说呢?在一般人的观念里,洗稿行为也应该受法律规制吧?然而,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应法规及法律解释来看,法律并不保护思想和创意本身,而是保护独特的表达方式,即“思想的表达”。换言之,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却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
诚然,洗稿这件事在道德上令人深恶痛绝,在法律上你个人却对它没有太好的办法。
然而,没有太好的办法,绝不意味着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主张权利!法律只保护权利的主张者。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时间长。许多人维权有气无力,琼瑶诉于正案,当初也困难重重;“追气球的熊孩子”案,以个体对抗陌陌和优酷在某些人看来也唐吉坷德。维权虽不平坦,好在此类案件如果有好的救济路径,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还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希望恒变姑娘能坚定信心,积极主张自己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回答4个问题:
1.咪蒙对于恒变姑娘文章的变换行为算不算“洗稿”?
算!
2.那么,咪蒙的“洗稿”行为算不算侵权?
轻言构成侵权言之过早。
3.恒变姑娘该怎么做?
保留证据,制定维权策略。先谋求与咪蒙团队进行商谈,次而通过网友们的帮助引发对此事的关注,完全估量维权成本后可考虑委托知产律师对其提起诉讼。
4.以后遇到类似恒变姑娘这样“被洗稿”该怎样判定侵权?
处理洗稿这类隐蔽性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个人认为还是可以遵循“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基本原理进行分析的。先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查明,查明“接触”情况之后,再对“相似”问题进行判定。(注:接触可以简单推定对方看过权利人的作品,如果一个发表在前,一个洗稿在后,在无排他证据可以证明无接触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认为是接触)
“相似”的判定如前文所述,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洗稿这样的著作权纠纷里,“相似”作品的对比分析不能在争议作品之间泛泛地进行,要将涉及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一一比对,从而比较两者是否相似或相同。
以恒变姑娘为例,要将咪蒙与她自己的文章就其独创性部分(特有的表述部分,比如撩男神的细节)进行比对,结合“接触”的事实是否存在来分析相似或相同部分是因二者有接触联系造成,还是各自独立创作纯属巧合的雷同,又或是两者就同一题材的写作不可避免的出现相似或相同,进而分析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从而给制定维权策略提供基础支持。
写于17.1.12凌晨


